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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

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

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。以下是相关规定的要点:

1. 纳税义务人 :

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。

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。

2. 收入总额 :

包括商品(产品)销售收入、营运收入、劳务服务收入、工程价款收入、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、利息收入、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。

3. 应纳税所得额 :

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,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。

4. 税率 :

适用5%至35%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5. 预缴和汇算清缴 :

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,可以分月或分季预缴。

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,多退少补。

6. 优惠政策 :

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的,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,符合条件的,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。

7. 申报缴纳期限 :

投资者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预缴税款,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。

8. 其他规定 :

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,年度结束后应汇总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,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以上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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